事关财产无关身份的纠纷有约定管辖地的,可以按照管辖地管辖。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合同中或纠纷发生后双方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没有约定管辖地的管辖说法就比较多了,请细细看来。
其一,最常见的说法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去被告那里起诉一般是没有错的,往往也有便于执行,当然啦也要考虑当地的司法环境。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对公民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二,特殊情况下,如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四,有些案件必须在某某法院处理,这在法律上叫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其次,知道案件去哪个地方起诉,还需要注意有些案件不能直接去基层法院起诉。
咱们国家是两审终审制度,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第一审法院审理级别,然后上级法院为二审法院。一二审结束,有特殊情况下可能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其上一级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裁定再审。
为了方便说明级别管辖,简单说说我国的法院级别体系。第一级是最多,我国大概有三四千个法院是区县级基层法院(某某区人民法院/某某县人民法院/特殊的如东莞是东莞市第N人民法院),法院会有一些派出法庭,仍然属于该基层法院的分支机构;第二级为市级中院,大概有三百多个,具体称谓往往是某某某中级法院(如深圳中院),也有一些表现为某某某第N中级法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第三级为各个省高院,有三十多个,表现形式为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只有1个,因为我国幅员辽阔,为方便处理部分案件,最高法分设巡回法庭6个,涵盖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看到这里,有些朋友也发现了一些模糊话的说法,那就是合同履行地之类的,有些说合同履行地是发货地,有些说是收货地或收款地,有些说是我在网上交付的应该在网络服务器所在地,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也作出一些司法解释。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家明确规定有相应的内部判定和纠正机制。如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发现管辖错误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除此之外,有时候集中管辖让普通人有点搞不懂。
诸如深圳等城市在涉外和知识产权等案件,采用集中管辖的方式,集中处理案件,在管辖问题上也容易让人犯晕。本人曾经也被整懵了,因为害怕县官与现管的矛盾,所以本人去法院窗口询问和电话咨询法院立案庭,结果得到的管辖意见竟然截然相反,后面经与同事交流、法院再次沟通,最终习得集中管辖应不得超越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这一符合实操的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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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深红律师系广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经济法法学学士及海南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法律硕士。
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商事诉讼与仲裁、 应收账款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熟悉企业法律事务,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诉讼案件。现担任深圳OPPO、深圳VIVO、德国EBS、千享集团、中海酒店、深圳某区城管局、政法委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多宗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等债权债务纠纷。
另外李律师还担任共青团河南省委驻广东工委委员、共青团河南省委驻广东工深圳团总支部委员会副书记;共青团河南省委驻广东工委深圳团总支部委员会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及光明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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